2007年9月网上流传一段深圳电视台公共频道播出的珊瑚虫作者陈寿福(soff)被羁押的视频。该节目视频,介绍此案的侦破过程以及珊瑚虫QQ对于腾讯公司和QQ用户的危害性深圳南山警方认为珊瑚虫作者陈寿福涉嫌犯罪,进入刑事诉讼程序,但未公布陈涉嫌罪名。
从视频内容来看,陈寿福从事了以下涉嫌犯罪的行为 :陈寿福的珊瑚虫QQ网站上提供下载的珊瑚虫QQ软件包内含有腾讯公司的QQ客户端软件,涉嫌复制腾讯公司的软件,陈寿福借珊瑚虫QQ的程序包内捆绑有多款其他程序以及广告牟利。由此,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,陈寿福可能涉嫌的罪名是刑法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。
一、陈寿福及珊瑚虫QQ
陈寿福,男,汉族,1980年10月4日出生,北京理工大学计算中心教师。北京理工大学博士毕业后即留校任 教。
“自从2000年以来,一直使用着QQ。后来在网上发现了去掉广告并且能够提示好友IP的QQ版本,于是我便下载并使用。出于浓厚的学习兴趣,我对网上流行的版本加以修改,完善部分功能,并做成了自己的版本……我便把自己作的版本放到了个人主页上提供下载。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,有的站点也提供了该版本的下载服务。”在2003年1月12日,腾讯公司就此事与陈寿福交涉,陈为腾讯公司写下书面保证书“在这里本人做出保证,继续关闭本人网站上关于QQ软件该修改版本的下载服务,删除与该修改软件版本有关内容,并停止传播,今后保证不再对腾讯QQ软件作出任何修改。”
在此之后,陈寿福创办“珊瑚虫工作室”网站 (www.soff.net,www.coralQQ.com),提供“腾讯QQ珊瑚虫版”的下载。在下载页面《授权协议》包含如下内容:“北京理工大学珊瑚虫工作室(Coral Studio)出品,cygwin、soff、Quaful联合制作…… 本程序基于腾讯QQ2006Beta2制作而成,除了具有QQ基本功能外,集成了网上最新流行的珊瑚虫增强包,可以显示好友的IP地址以及地理位置,另外去掉了烦人的广告,使界面更加清爽,也可以选择安装MSN风格的提示音,外挂还提供了丰富的定制功能。本程序为集成安装版,无须原版QQ,装完即可使用,还可以自由选择运行珊瑚虫版或者原版,安装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组建…… 腾讯QQ版权归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所有,本版本仅为方便用户使用之辅助工具,没有任何侵权意图。”
2006年腾讯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认为陈寿福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,并构成不正当竞争,要求陈寿福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,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。2006年12月20日海淀区法院做出(2006)海民初字第25301号民事判决,判令陈寿福停止在“珊瑚虫工作室”网站上使用原告腾讯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涉案作品;在“珊瑚虫工作室”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腾讯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公开致歉;向原告腾讯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。
该案判后,网上流传有传奇人物蔡文胜的265网站已经收购了“珊瑚虫软件”,被网监局罚款12万元,另一种说法是因为265为珊瑚虫工作室提供服务器被罚款12万元。
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蔡文胜这个传奇人物。蔡文胜,福建石狮人,高一时辍学,投笔从商。1999年蔡文胜接触网络,并迅速成为一名域名猎人,就是抢注域名再转卖。令蔡文胜一举成名的是抢注联想的"FM365"域名一事。FM365曾是联想花重金打造推出的门户网站,是当年联想在互联网战略中一个重要部分,直逼新浪、搜狐。而蔡文胜是一个优秀猎手,他对中国排名前一万名的网站了如指掌,他自己建立了一个数据库把所有有投资价值的域名全部收集起来,还针对FM365在美国注册有时间差的问题,租用了美国的服务器、编写了一套每秒千次自动提交注册资料的软件。所以,凭着千分之一秒之快,蔡文胜胜出。在抢注FM365之后,蔡文胜引起了IT界的高度注意。联想也派出谈判专家来找蔡文胜,此时,蔡文胜已经做出了自己的265网站,如果把每天访问量几十万的FM365转到265,也是很不错的选择。但蔡文胜经过一夜苦思,决定把域名无偿送给联想。265也借着新闻效应,迅速成名,这比打几百万元的广告效果更好。借着这股东风,265飞速发展起来,访问量急速攀升,仅成立1年的时间,265就排上了全球点击率排行前100名位置。
二、陈寿福的珊瑚虫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。
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:“ 以营利为目的,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,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:(一)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、音乐、电影、电视、录像作品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; ……”
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,侵犯著作权罪,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,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;在客观方面表现为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发行其作品,且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。
珊瑚虫QQ的工作原理类似QQ的外挂,即不对软件本身进行修改,只以第三方程序对软件的运行进行一些干预,增减软件的一些功能。从这个角度说,珊瑚虫软件虽未对腾讯原版QQ做出修改,但其在未经腾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,将原版包含在其增强包内供用户下载,显然属于擅自复制他人作品。
那么,陈寿福擅自复制他人作品,是否取得违法所得?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到较大?或者是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?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五条规定“以营利为目的,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,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,属于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”;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“有其他严重情节”,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:(一)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;(二)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、音乐、电影、电视、录像作品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,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(份)以上的;(三)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。”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一条规定:“以营利为目的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、音乐、电影、电视、录像作品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,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(份)以上的,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"有其他严重情节";……”。腾讯公司作为目前国内最大的即时通讯运营商,提供给用户的客户端是免费下载的。其盈利的方式是从广告商获取的的收入,应该说,客户端使用的越多,其获利越大。据腾讯公司资料显示,目前使用珊瑚虫版本的用户最高时可达QQ用户的三分之一,这无疑增大了腾讯公司客户端的使用基数,对腾讯公司具有极大的益处。作为珊瑚虫版本的作者陈寿福而言,其推出珊瑚虫版本QQ软件,在其“珊瑚虫工作室”网站也是允许用户免费下载。陈寿福并非从珊瑚虫版本软件获取软件使用费用。在深圳电视台公共频道的节目视频中看出,陈寿福在珊瑚虫增强包中捆绑所谓的“流氓软件”、“恶评插件”或者链接广告,获得软件提供者和广告商支出的费用,有一定的营利收入。从本质上来说,该收入并非靠复制腾讯公司的QQ软件所得,因此不应作为其复制发行违法行为的所得。由此,可以得出的结论是,陈寿福复制发行腾讯QQ软件的行为未经得腾讯公司许可,但陈寿福并未因该复制发行行为获取利益,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。
再从主观方面来看,陈寿福复制发行腾讯QQ软件,是否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?我们可以从相关资料上看到,陈寿福自2000年开发珊瑚虫版本QQ,当时只是一名在读学生,诚如他在给腾讯公司的保证书所谈“自从2000年以来,一直使用着QQ。后来在网上发现了去掉广告并且能够提示好友IP的QQ版本,于是我便下载并使用。出于浓厚的学习兴趣,我对网上流行的版本加以修改,完善部分功能,并做成了自己的版本”并不具有营利目的。其后,在珊瑚虫版本越来越多的被广大用户使用,一些广告商和软件提供者找到陈寿福,陈这时才从他们那里获取一些费用,如前所述,这些收入并不能定性为复制发行腾讯软件所得。
从上述两个方面来看,陈寿福的行为虽属未经著作权人同意,擅自复制发行他人作品,但行为人并不具有营利的目的,更未达到违法数额较大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。陈寿福的行为不应受到刑事制裁。
三、珊瑚虫事件的反思。
珊瑚虫事件发生以后,互联网上对此事展开了激烈的讨论,对于陈寿福的行为也是众说纷纭,褒贬不一。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,著作权人的权利固然不应忽视,但动辄以涉嫌犯罪为名,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,必然对我国尚不成熟的互联网发展戴上桎梏。最近“飘云”退出就是例证。
对于腾讯公司而言,尽管在深圳电视台的视频中,腾讯高层对外声称珊瑚虫事件的引发并非他们向警方报案,但在记者采访时,他们却大谈珊瑚虫版本的危害,自然而然的让人们想到是腾讯在出手打击“珊瑚虫”,使人对腾讯产生反感。那么,在这种情况下,其他国内外的即时通讯软件必然获得发展机遇,获取更大的用户群。从这个角度来讲,腾讯公司无疑也是受害者,其受害程度甚至超过陈寿福。
作者:卢慧斌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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